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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 教科書好貴,怎麼印才對─學生影印或掃描教科書之著作權侵害相關問題

文章來源 : http://ctld.ntu.edu.tw/_epaper/news_detail.php?nid=577

文/趙宗彥律師

 

壹、 案例說明

  「北歐神話漫談」為北歐文學研究課堂所指定使用之教科書,教授提供其合法購買之5本神話漫談供學生整本影印或掃描,索爾便至影印店影印及掃描該著作;鷹眼則係在圖書館自行影印;史塔克則將該著作拍照下來存放在平板電腦裡;浩克則係買了該著作之電子書版本再將其影印出來以便做筆記。試問上開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貳、 案例分析

  首先要說明的是,無論影印、掃瞄或拍照均屬重製著作之方法,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對於著作之重製,則為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

  然而,著作權法並非專以保護著作權人之利益為目的,而係藉著作人權益之保障以達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合理使用」則為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著作之人(下稱使用人)權益之基本原則,即使用人如構成「合理使用」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於此範圍內,使用人不需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該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是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方可為之。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本件案例中,所涉重製行為皆是本於個人學習目的,其可能涉及之合理使用條款為著作權法第 51 條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略以: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具體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因素,以為判斷之基準。復因著作權法第 51 條已明定其使用目的及性質,故判斷是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時,應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因素作為「合理範圍」之判斷標準。

  上開於圖書館自行影印及翻拍系爭著作之行為為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且係於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若係影印一部分來使用,應可依上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惟影印整本或大部分書籍,可能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疑慮,已超出「合理範圍」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仍須依個案判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7 10 30 日電子郵件字第 971030B 號、101 11 14 日電子郵件字第 1011114b 號參照)。參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對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的判斷,是依立法理由所述,對使用人所利用部分在新著作中及被利用著作(原著作)中就整體觀察其「量」、「質」所佔比例。惟有學者認為合理使用之認定,實與使用人所利用部分在新著作所佔比例無涉,而是與使用人所利用部分在被利用著作(原著作)中所佔比例有關。

  至於請影印店影印或掃描書籍內容,無論係自行或請商家影印,即便該行為係供個人閱讀之用,惟因係透過店家營業用之影印機或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 51 條之合理使用(智慧財產局 103 11 19 日電子郵件字第 1031119d 號參照)。惟若使用人所影印之部分,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使用人即不構成侵權,此時可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來加以主張。

  購買電子書再將其整本列印出來之行為,仍應視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版社或作者)之授權合約而定,若合約明文禁止或未載明可另行紙本列印,則不得為之。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若使用人有紙本閱讀需求,依著作權法第 51 條規定,得在合理範圍內列印,若整本列印,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智財局 103 8 25 日電子郵件字第 1030825b 號參照)。



參、 參考資料及法條

著作權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5 款、第 22 條、第 44 條至第 65
黃明展,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在訴訟實務之運作,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90 期,頁 40-64 ,2014 年 10 月。
林利芝,教學講義找麻煩,合理使用費思量,月旦法學雜誌,第 207 期,頁 150-175,201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