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趙宗彥律師

壹、 案例說明
曉明於製作個人網站時,想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及文章,然其在文章上端看見「本文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臺灣版本授權釋出 2015 ©」之文字,心中感到疑惑,於是請問女友安琪拉。安琪拉說這代表只要標示該篇文章作者,即可引用該文章,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並建議曉明要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時,可尋找經創用 CC 授權之作品,因皆代表只要有表示原作者姓名,就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曉明大感欣喜,表示個人網站完成後,也要加入創用 CC 之授權模式供他人使用。請問安琪拉的建議是否正確?曉明又要如何才能加入創用 CC 授權?
貳、 案例分析
首先要說明的是,「創用 CC 」授權模式之緣起,係因使用他人著作權皆需得著作人同意,而例外允許的「合理使用」情況卻又有範圍不明確、判斷標準抽象之問題,常造成創作時引用或使用的困難。因此在西元2002年美國非營利組織 Creative Commons 提出「創用 CC 」授權模式。其意義在於從過去著作權制度中著作人「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 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全部權利)」,走向創用 CC 授權制度的「Some Rights Reserved(保留部分權利)」。創用 CC 授權制度,係指著作人可設定授權條件,保留自己真正需要的部份權利,任何人只要遵循著作人所設的條件,即可自由利用,且利用人無須再一一取得著作人的授權。此外,經創用 CC 授權之著作,並不影響使用人合理使用之權利。
再者,創用 CC 係透過 4 種授權要素的排列組合,提供 6 種公眾授權條款。此 4 種授權要素包含:「姓名標示」,係指需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因此為了維護著作人之人格權,所有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必須包含此要素;「非商業性」,係指禁止以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使用目的;「禁止改作」,係指僅可重製經創用 CC 授權之著作,而不得變更、變形或修改該著作;「相同方式分享」係指若利用人變更、變形或修改經創用 CC 授權之著作,則僅能依同樣的授權條款來散布該衍生作品。其中,「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無法併存於同一個創用 CC 授權條款。是透過創用 CC 的 4 種核心授權要素的排列組合設定,即可產生下列 6 種「授權條款」:

至於依照何種授權條款,一切依著作人的需求自行選擇。
在使用他人已經創用 CC 授權之著作時,應注意必須明顯標示原作品所採用的創用 CC 授權方式,且必須明顯標示原著作的作者姓名。若原著作的授權條款中含有「相同方式分享」要素,則衍生作品也須採用跟原著作相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又若原著作之授權條款中含有「禁止改作」要素,則僅得原封不動地利用該作品,不能修改;若原著作的授權條款中含有「非商業性」要素,僅得對該著作進行非商業性的使用。
另一方面,若想將自己之著作經創用 CC 授權釋出,則有「文字」及「圖片」兩種標示方式。前者例如:「本著作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 3.0 版授權」;後者係指在著作的適當位置,標示「創用 CC 授權標章」(創用 CC 授權標章之取得,可至「臺灣創用 CC 」官網取得)。
最後,於今較常見到的是使用以英文條款來釋出各種不同語言所撰寫之著作,若未來發生法律糾紛,國際化的創用 4.0 英文條款,亦為具正式法律效力的唯一準據版本。使用人亦無需擔心不懂英文條款,因此版本亦引進正式翻譯系統,使全世界使用者皆得以自己的母語讀懂授權條款內容。若想更了解創用 CC ,可至臺灣創用 CC 官網。
參、 參考資料及法條
顏向瑜、巫國豪、程致剛,「創用 CC 」-談網路社會中的共享運動,資訊社會研究(14),頁 1-68,2008 年 1 月。 劉靜怡(著),劉蔚馨(整理),數位教材著作權探討:淺談創用 CC 授權機制,2012 年 05 月 31 日發表,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發展中心網頁(http://ctld.ntu.edu.tw/_epaper/news_detail.php?nid=328)。 林誠夏,3.0 台灣還是 4.0 國際–不同版本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該如何選擇?,http://lucien.cc/?p=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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