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趙宗彥律師

壹、案例說明
平偉為O大學生,這學期修習何警司開的「談判之道」課程,何教授採用的計分方式為期末報告,修課的學生需要選擇其預先準備的題目,並依該題目撰寫談判學報告,平偉於報告題目決定後,收到教授寄出的信,信中談到預計將所有授課學生的報告收錄成冊發表,但大家需要在繳交後依老師課堂評論將報告再次修正,並於信件末附上同意書 (載明:學生願意拋棄報告著作財產權不再以之投稿,並委由教師繼續修改報告,日後與教師共同掛名出版成冊) 請授課同學簽署繳交予助教。請問上述課堂報告之著作權歸屬,判斷上應如何為宜?
貳、案例分析
大學以上的課程,教師要求學生撰寫報告現在已非常普遍,當中有採取直接指導撰寫者,或學生先撰寫再依教師事後評論修改者,所在多有。然而若有品質良好的學生研究,亦不乏願將之收錄付梓的教師,然而,僅負指導責任的教師,是否能逕行將之收錄成冊出版,或是掛名共同作者?仍有疑問。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本例中學生本於自我之精神投入創作並搜羅資料,於報告完成時即已成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再本於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授課老師縱使事後加以意見評論並促使學生修正,或是直接於學生撰寫時指導其觀念,單純的提供觀念或意見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若教師同時參與撰寫過程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財局) 以智著字第 09516001330 號函釋說明:「如果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己撰寫之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對於上述智財局的說法,學者一方面補充說明,倘雙方無合作創作之主觀意識,縱使對於同篇報告都曾實際參與,亦不能被認為是共同著作。舉例來說,教授未經學生同意,逕行修改其報告,也無法與學生成為共同著作人,至多僅係改作學生之著作而已;但另一方面,學者亦提醒,教師雖然可透過共同創作、撰寫而成為與學生報告或論文的共同創作人,然而,這僅限於一般學術論文,於碩、博士論文仍必須由碩士生或博士生自行撰寫完成,教授僅能作觀念性的指導,而不能介入學位論文的創作及撰寫。
另外,於案例中所附的同意書內容,要求學生簽署並作為日後共同付梓之依據,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如上所述,學生若為獨立創作,在著作完成時即成為著作權人,此際教師得到學生 (即著作權人) 的同意修改,亦僅為取得改作之權利而已 (著作權法第 6 條、第 28 條參照),並不能於原先之報告掛名為共同作者。其次,如學生身為著作人,本於自由意志「拋棄」著作財產權,雖然合法有據,但於「拋棄」時,該份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該項權利 (智財局智著字第 09516001330 號函釋意旨參照)。而上述拋棄僅係針對著作財產權而言,在著作人格權方面,因其權利之性質,則不允許權利人拋棄,教師出版成冊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的學生姓名。
最後,智財局則整理有「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予公眾理解,其中並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報告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表示著作人姓名、報告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雖然不失為紛爭解決之路,然學者同時提醒,學生與教師間的關係特殊,且教師通常擁有決定學生及格甚至畢業的權利,若依智財局的建議,學生很難在自由意志下做出決定,仍應避免藉同意書等方式共同掛名為妥。
參、參考資料及法條
著作權法第 8 條、第 10 條、第 10-1 條。 章忠信,學術倫理沒有灰色空間,著作權筆記,2015 年 3 月 8 日。 章忠信,教授可以幫學生寫碩博士論文嗎,著作權筆記,20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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